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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時之退票方式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2 年 09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2)台央業字第105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局函詢金融業對於掛失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空白票據用紙經補充記載完成時應如何辦理退票乙節,函覆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局82、8、9台融局(一)第821152860號函。
    二、主旨所列情形,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1條第1項第20款規定,應以「掛失空白票據」理由用三聯式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