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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保管箱之會計帳務處理作業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二字第1095070277A號
    生效日期: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有關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保管箱之會計帳務處理作業,有未按月認列收入情形,請貴公司(中心)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 說明:

    一、按農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與第80條,及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與第78條規定,農漁會信用部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並應辦理月算。另參照「農會會計人員工作手冊」,信用部出租保管箱,收取客戶租金時應全數帳列預收款項,並於每月底就已實現部分轉列為租賃收入。
    二、查部分信用部辦理旨揭會計作業,收取租金時有全數認列租賃收入,或部分帳列預收款項,部分認列租賃收入之情形,均未依規定按月調整,與前開規定不合。
    三、由於事涉信用部會計帳務處理及資訊系統程式修正,請貴公司(中心)予以協助輔導或處理,俾利信用部正確表達財務狀況。
  • 正本: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 訊中心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 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