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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應配合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之資料備查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2 年 07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2116502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本部78年9月18日台財融第781243922號函有關銀行申報利害關係人資料之規定,請配合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建立相關授信限制對象之資料備查,並應配合人員異動及股權變動隨時更新資料,請 查照。
  • 說明:
    一、銀行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前由立法院修正通過,並奉 總統81年10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5294號令公布施行。該等修正後修文,對銀行辦理利害關係人授信之範圍,已較修正前為廣,故其有關授信限制對象資料之建檔,亦應配合調整。
    二、前項所稱授信限制對象之資料,應於本(82)年12月底前,依本函所附「主要股東名冊」及「銀行法第33條之1『有利害關係者』資料表」之格式內容,完成電腦建檔,並供辦理授信人員線上查詢,該等資料即日起免再填送本部,惟對應受授信限制對象之授信明細資料,仍應按本函所附「辦理與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有關授信明細表」之格式於每年7月底前函報。
    三、銀行辦理授信徵信調查,均應增列利害關係人查詢乙項,並於有關書表上載明,以供有權核准人員核參。
    四、票券金融公司亦應比照銀行規定辦理。
    五、本函規定事項,將列為各檢查單位必要檢查項目。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