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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定期存款計息辦法及計算方式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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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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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2 年 04 月 20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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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全一字0565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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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關於民眾鄭○○先生函詢銀行定期存款計息辦法及計算方式乙案,謹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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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依據 貴局81、12、9台融局(二)第811173101號移文單辦理。
二、所謂「複利」,依民法第207條規定,係指利息於屆應給付日時未予給付,逕行又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而言。目前銀行定期儲蓄存款所採「複利」計算之方式,即係以各銀行依銀行法第41條規定於營業場所所揭示之年息利率,按前開民法之規定辦理。復據銀行法第41條規定各銀行應於營業場所揭示之利率,就同一存款種類而言原則上應僅有一種,故所謂「單利」、「複利」僅係依該牌告利率計息時,利息給付方式而已;至於依複利方式計算所得之實際可領利息數額與當初存入存款本金之比率,則應非銀行法第41條所規定,應於營業場所揭示之利率。
三、鑑於前述理由,倘銀行於牌告上揭示「複利率」,似有不妥,極易造成民眾誤會;且縱有註明係複利之「參考值」,似應另以文宣品或公告說明之。為免民眾誤解引起爭議,建請貴局函飭金融行庫不應在營業場所將「複利率」與計算利息之利率一併揭示於同一牌告板中。
四、本案業經提報本會82年3月25日第4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