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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失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經補充記載完成時應依一般掛失止付手續辦理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2 年 03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2003837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業經簽章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或空白票據用紙如經辦理掛失手續後,經補充記載完成並提示時,仍應按一般掛失止付手續辦理公示催告及依法留存票款,請查照。
  • 說明:
    復貴會82年1月27日全法字009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