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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國庫金融機構,於非營業時間受理聯勤財勤單位緊急提領庫款,應切實依照有關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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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中央銀行國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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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2 年 03 月 06 日
- 法規分類:
- 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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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82)台央庫字第0227號
-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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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為維護庫款安全,代理國庫金融機構,於非營業時間,受理聯勤財勤單位,緊急提領庫款,應切實依照聯勤總部授權單位,最高限額及有關作業規定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貴屬各有關代庫單位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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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 一、代庫機構辦理上項緊急提領庫款,經查有未依照規定辦理者,至為不當。茲將其應行注意事項重申如下:(一)雙方事先指定負責連絡人員,並將連絡人員名單密函通知對方單位主管;至連絡方式,可由雙方逕行洽商,嗣後連絡人員,如有異動,應即通知對方。(二)經付款項時,仍應憑國庫專戶存款支票,按正常付款手續辦理;如檢視支票法定要項,核驗印鑑,查對存款餘額背書等項,無誤後,始得付款。(三)如當日庫存已結,可以該支票充抵庫存,並作次日之帳。(四)每次付款後應即函報本局備查,並副知聯勤總部財務署。
二、至緊急提領庫款之最高限額,係指一次票面限額,且一日以提領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