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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部可依現行持股比例,認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出售該公司股份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0274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可依現行持股比例,認購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之股東出售該公司股份,請轉知所轄農漁會,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9年4月1日屏府農輔字第10911919600號函及財金公司109年4月22日金訊財字第1090001080號函辦理。
    二、案緣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花旗銀行)擬以每股新臺幣25.48元之讓售價格,出售該公司所持有財金公司股份5,937,750股,徵詢現有股東認股意願,農漁會信用部有意願認購,爰函報縣府層轉本會釋示。
    三、基於農漁會持有財金公司股份,係因信用部為金融機構參與該公司之發起設立,另財金公司之股東欲讓售其股份,依合資契約書第7條約定,限定認購之對象為原始股東,屬現有股東之權利,爰參照合作金庫增資認股方式,農漁會信用部可依現持股比例,認購財金公司股東出售該公司股份。
    四、本會107年8月16日農輔字第107023139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五、副本抄送財金公司及花旗銀行,請重新調查現持有財金公司股份之218家農漁會認購之意願,以維護其權益。
  • 正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
  • 副本: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農會、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本會輔導處、本會漁業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