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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得免附義務人印鑑證明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1 年 12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1051531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自82年7月1日起,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免附義務人之印鑑證明,請查照、查照轉知。
  • 說明:
    依據內政部81年11月10日台(81)內地字第8189503號函辦理,並檢附上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