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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背書轉讓之平行線國庫支票,不宜由受款人持向付款代庫,申請匯往其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國庫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1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1)台央庫通存字第2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國庫支票(包括中華民國國庫支票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經劃平行線,並載有禁止背書轉讓者,不宜由受款人持向付款代庫,申請匯往其在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請 查照轉知辦理。
  • 說明:
    依據財政部國庫署81年11月16日台庫發字第810684161號函(附影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