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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中、長期放款對借戶期前清償計收違約金之有關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0041102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公會建議:「金融業對中長期放款,其借戶未事先通知並徵得同意而為期前清償者,得按期前償還金額計收違約金」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貴公會80年10月19日全會業(一)字第0119號函辦理。
    二、嗣後各金融機構辦理中、長期放款,是否可對期前清償之中、長期放款客戶計收違約金,宜由各金融業者與客戶自行約定。若計收違約金,應於放款契約書中載明計收違約金方式,並載明若客戶在一確定期限以前事先通知,則無需銀行同意,客戶即可提前償還,惟此一違約金條款不得以定型化契約為之,並應依本部79年7月16日台財融第79126749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