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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遭受不可抗力重大災害之範圍及核轉中央銀行最遲期限之疑義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12 月 0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0)台央業字第131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遭受不可抗力重大災害之範圍及核轉中央銀行之最遲期限疑義一案,本行釋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所80、10、30桃票字第455號函。
    二、「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3條第3項,所稱「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係指在人力不可抗拒下所發生之災害。因不可抗力之重大災害申請延長註銷退票紀錄期限,申請人應於災害終止後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支票存款戶以受刑案羈押為由,申請補辦註銷退票紀錄案件,應由票據交換所查證申請人在押期間確經禁止對外通訊及接見外人,且於恢復自由後7個營業日內清償贖回退票屬實後,始得准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