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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對註銷退票保留款在屆滿一年後之處理規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2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0)台央業字第122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 貴社松山分社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對註銷退票保留款在屆滿一年後如何處理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社80、10、14(80)北二信松字第80615號函。
    二、拒絕往來戶在拒絕往來前依「支票存款戶存款不足退票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列收「其他應付款」帳備付原退票,經留存滿一年者,除該拒絕往來戶依「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4條規定另填具「支票存款戶拒絕往來後申請兌付票據申請書」請求對掛失止付票據兌付外,往來金融業不宜將原留存之「其他應付款」自動轉入掛失止付保留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