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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於支票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是否發生效力釋義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01672159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發票人於支票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是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效力乙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 貴社80年11月2日全信聯字第578號函辦理。
    二、查於票據上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者,自須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惟如係以與發票人之印文連續刊刻或印刷體之方式為之,依社會觀念亦足認定該記載係發票人於發票時所為,當亦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
    三、按票據為文義證券,倘金融業者對「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生效與否產生疑義,應分別就個案情形,對該記載方式與簽名位置詳細觀察,審慎處理,以昭鄭重,俾維護金融業者之信譽,而免介入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