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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對放款抵押品,如客戶已事先辦妥保險手續者不得藉詞拒絕或指定更改保單,或要求客戶向其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火災等保險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11 月 1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0169375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各金融機構如有違反本部59年12月17日台財錢第19396函規定(如附件)或要求客戶向其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火災等保險之情事,本部將嚴予議處,請轉知所屬會員單位切實遵照辦理,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