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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可否接受存戶以連續簽名機器之簽名作為支票之印鑑,得由銀行自行衡酌決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80162098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庫函請釋示銀行能否接受存戶以連續簽名機器之簽名作為支票之印鑑乙案,得由銀行自行衡酌決定,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貴庫80年7月9日(80)合金總業字第12247號函辦理。
    二、查印章並無一定之形式,以機器印錄方式簽章,其簽字版應屬印章之一種。又印章委由他人代蓋,並無不可,故以連續簽名機器方式簽章,與親自簽章同具法律上之效力。在實務處理上,付款銀行僅注意核對支票上之簽章與發票人原留存之印鑑相符即可。本案請自行衡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