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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於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委託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票之處理規定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03 月 2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80)台央業字第31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支票存款戶於終止本票擔當付款委託契約後,繼續簽發擔當付款本票,付款之金融業請按說明二方式辦理退票,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台北市票據交換所80、2、4(80)北票字第0436號函辦理。
    二、如提示之本票係於終止契約前簽發者,以三聯式退票單「終止擔當付款契約」之理由退票;如提示之本票係於終止契約後簽發者,以三聯式退票單「擅指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理由退票。上述退票理由於退票單上「27其他」乙項後填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