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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票據「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問題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80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會法字010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承詢票據雖經蓋有禁止背書轉讓,而發票人未在其記載下簽名或蓋章,然禁止背書轉讓處又經發票人劃線取銷,並在更改處上蓋原留印鑑中之一顆後,其票據是否仍具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參考。
  • 說明:
    一、依據 貴分行79、11、2一苓字第254號函辦理。
    二、本案問題交據本會法務小組79年12月14日第69次會議討論決議:「參照最高法院75、5、20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68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例意旨及司法院第一廳76、9、24(76)廳民一字第285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之研究意見,支票發票人在支票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除原發票章外,尚須在該記載下簽名或蓋章,始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準此本件第一銀行苓雅分行來函所附支票影本之正面雖蓋有「禁止背書轉讓」之戳記,但該戳記下並未加蓋發票人「奇記股份有限公司」之印章,似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故不待發票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上開支票仍得轉讓第三人。雖然最高法院77、12、27日77年度第23次民事庭會議補充決議:「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於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但從上開支票正面「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方式與位置觀察,似不足認該記載係由發票人於發票時為之者,應不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本會78、4、12全會法字第0323號函-詳如附件參照。)」。
    三、上開問題經本會79年12月27日第3屆第17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決議,照本會法務小組研議意見,提供第一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