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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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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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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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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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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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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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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農會、漁會組織。
(三)業務項目。
(四)預定營業地點。
(五)設備。
(六)人員配置及訓練。
(七)業務展望。
(八)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九)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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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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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會、漁會設立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