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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條
  1.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第四條

    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農會、漁會組織。
    (三)業務項目。
    (四)預定營業地點。
    (五)設備。
    (六)人員配置及訓練。
    (七)業務展望。
    (八)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九)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並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農金字第○九六五○七○六九九號函規定,增訂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申請許可,俾利集中審查。
    (二)第一款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農授金字第○九四五○七○五一五號函規定,增訂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時,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
    二、現行條文第四條有關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分部應備書件之規定,移列第六條之一第一項。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第四條

    農會、漁會設立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營業計畫書。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