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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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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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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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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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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五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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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令修正第5條之1、第6條、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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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 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農會、漁會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
一、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最近一季底之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前二年度之平均值。但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達百分之三以上,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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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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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
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其增設。
農會、漁會配合農業金融監理政策,協助處理其他經營不善之信用部,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
一、申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二、申請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
三、申請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之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申請前二年度之平均稅前淨值報酬率,高於全體信用部前二年度之平均值。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