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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之一
  1.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令修正第5條之1、第6條、第6條之1

    第六條之一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參考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增訂每年十一月可提出申請設立信用部分部,以增加每年申請次數,俾利對當地農漁民提供更完善之金融服務。
  2.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第六條之一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四條規定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應備之書件,移列本條,並修正如下:
    (一)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農金字第○九六五○七○六九九號函規定,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分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資料申請許可,爰增訂申請期間。
    (二)第一款參照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增訂農會、漁會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