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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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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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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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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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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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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令修正第5條之1、第6條、第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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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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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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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農會、漁會符合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增設信用部分部時,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信用部之發展沿革。
(二)信用部財務業務狀況;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財務業務健全性。
2.風險管理、治理能力及理事會、監事會運作與內部控制之健全性。
3.公益及服務貢獻度。
4.業務開發及創新能力。
(三)增設信用部分部地點對城鄉均衡發展之貢獻度。
(四)最近三年信用部分部擴充情形。
(五)市場分析。
(六)業務經營分析。
(七)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八)綜合評估。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