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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七條
  1.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第七條

    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遷移計畫書: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新營業地點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經營狀況分析。
    二、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參照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修正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依現行作業方式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檢具之文件均含理事會會議紀錄,爰應備之書件增列理事會會議紀錄。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第七條

    農會、漁會申請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遷移計畫書:
    (一)遷移之主要理由。
    (二)信用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含郵政公司)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新營業地點之營業計畫。
    (五)信用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六)信用部最近三年經營狀況分析。
    二、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