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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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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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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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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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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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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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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信用部或其分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或第六條之一所定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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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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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所定之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業。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