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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法規分類:
    法規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八條
  1.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第八條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信用部或其分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
    (三)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四)信用部或其分部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或第六條之一所定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復業。
    一、第一項參照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修正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之事項,增列信用部或其分部所在地附近金融機構及郵局分布狀況及最近三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營業狀況分析。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2.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第八條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二、載明下列事項之停辦計畫書:
    (一)停辦之主要理由。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農會、漁會經許可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四條所定之文件或資料,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復業。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