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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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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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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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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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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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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25070076號令修正第4、6、7~9條;增訂第5-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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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會、漁會經許可或核准設立、遷移或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應自許可或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換發或繳銷設立許可證,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或核准。
農會、漁會依前項規定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將開始或停止營業日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農會、漁會經許可或核准設立或遷移信用部或其分部者,於開始營業前,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信用部或其分部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地方主管機關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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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30050080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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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或其分部經許可者,應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設立許可證並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開始營業前,應將開始營業日期通知主管機關。
農會、漁會申請停辦信用部或其分部經許可者,應自許可之日起一年內,繳銷信用部或其分部之設立許可證並停止營業。停止營業前,應將停止營業日期通知主管機關。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