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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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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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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
- 法規分類:
-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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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字號:
- 農金字第1095074260號
- 生效日期:
- 中華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歷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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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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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1055070288A號令修正第14、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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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其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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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金字第0955080328號令修正第1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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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
信用部依前條第二項對其隸屬之農會、漁會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資本性支出之內部融資時,其額度得由不超過前一年度信用部決算淨值百分之三十,提高至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並應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以前項內部融資購置之資產於清償前不得出租、讓與、拋棄、設定負擔、為信託財產或其他處分行為。
※查無相關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