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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有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授信契約規定,不得任意變更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9 年 10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9032088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貴公司辦理洪○○君貸款案,收取提前償還補償金,核違契約條款,應予糾正,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洪○○君79年7月19日、9月3日呈請書辦理。
    二、貴公司辦理授信業務,應依本部79年7月16日台財融第791267498號函規定,本於公平、誠信原則,詳細載明約定事項,將所訂契約交付借款人收執,並對借款人說明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事項,應依契約規定,不得任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