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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證券融資業務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8 年 11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8124841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證券融資業務,應請切實遵守,請 查照轉知。
  • 說明:
    一、根據本部金融司案陳本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年9月9(78)公財證(二)第01888號函辦理。
    二、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8條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證券金融業務。復查證券融資與一般金融機構信用放款不同,前者係在證券交易過程中完成授信手續,後者則脫離證券交易過程,由客戶於取得股票後向金融機構辦理。詳言之,證券融資係在證券交易過程中,以價款之某種成數貸款予客戶,俟其完成交易交割手續,控管其股票,當股價下跌至該成數時,可逕行依客戶所附賣出委託書於市場賣出股票或通知客戶繳交不足差額。
    三、請轉知各轄內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辦理前述之證券融資業務,以免構成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