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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據上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如係以與發票人之印文連體刊刻或印刷體方式為之之效力問題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8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會法字第03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票據上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如係以與發票人之印文連體刊刻或印刷體之方式為之,並足資認定係發票人所為時,可否毋須緊接該記載另行簽章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參考。
  • 說明:
    一、依據財攻部78、2、22台財融第780035838號函辦理。
    二、財政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8年1月28日(78)秘台廳(一)字第01078號函復以「票據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該記載如依社會觀念足認由發票人於發票時為之者,亦發生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79號判例未明示發票人在票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時應行簽章始生效力,而該院75年5月20日75年度第九次民事庭會議決定係指依社會觀念無從認定由發票人為之者而言」。至於司法院秘書長函內所提「依社會觀念」一語,本會認為在票據上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如係以與發票人之印文連體刊刻或印刷體之方式為之,依社會觀念已足認定該記載係發票人於發票時所為。
    三、本案經本會78年3月30日第2屆第3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