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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公司就票據為「背書」行為時,須代表人另行簽章疑義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7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會法字20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承詢 貴公司向銀行融資所提供之客票,其背面之背書,何以須加蓋公司之負責人圖章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覆 貴公司77、11、21菱機字第77055號函。
    二、函詢公司就票據為「背書」行為時,毋須由代表人另行簽章乙節,最高法院歷年來之判決非無否定之見解存在,且金融界就背書之方式亦仁智互見。實務上之見解既尚未統一,則在判例尚未制定前,各行庫基於票據債權之確保,要求背書於票據之公司,宜由其代表人另行簽章,如責之為「繁複、苛擾」而不便民,似非確當。惟 貴公司之善意建議,可留供本會各會員單位作業改進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