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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耕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仍應徵取其他持分人共同保證為妥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7 年 12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7)台央檢字第(肆)231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有關宜蘭縣員山鄉農會建議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土地(耕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可免徵取其他持分人共同參加保證或徵取「分管圖」或「分耕證明」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77、12、13台財融字第770440351號函辦理。
    二、金融機構為保障債權之歸收,擔保物處分有困難者,原則上不宜作為放款之正式擔保品,農漁會信用部辦理以共有土地(耕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是否可免徵取其他共有人共同參加保證,或徵取「分管圖」或「分耕證明」並經共有人簽章認明,似應視該擔保物之處分有無困難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