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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其遺留在金融機構存款之提領手續有關規定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7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7095946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在台無親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其遺留在金融機構存款之提領手續,為因應適時需要,同意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在未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之前,可先以準遺產管理人身分備函辦理提領手續,請轉知所屬會員單位查照辦理。
  •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77年8月18日(77)輔壹字第24334號及同年10月18日(77)輔壹第28981號函辦理。
    二、本案本部前於77年3月4日以台財融第770938546號函釋: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辦理為宜。
    三、茲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來函表示:
    (一)該會目前承辦亡故榮民善後事宜,因提領手續煩難,緩不濟急,致葬儀社多不願接辦,屍體無法安葬,迭遭協助處理善後之親友及榮民之怨懟與不滿。
    (二)該會為政府機關,依「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規定有處理亡故榮民遺物及協助辦理喪葬事宜之職掌,且提領亡故榮民之遺款需憑該會備函(其附屬單位應由該會核轉)金融機構辦理,就金融機構之支付而言,並無風險性。
    四、又依「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規定精神以觀,在該會未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前,似得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