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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區分支票存款戶究係法人與否?填發退票理由單應行注意事項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7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7)台央業字第14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一、現行退票理由單中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欄之填寫,應將法人存戶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上下列記,戶名應記法人登記或立案之全名;非法人存戶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應連續列記。
    二、再行印製之退票理由單,已將法人存戶與負責人姓名中間以虛線隔開為二欄,應依下列二點填記:
    1.法人:法人存戶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應分欄填寫,戶名內應列法人登記或立案之全名。
    2.非法人:非法人存戶之戶名及負責人姓名僅記載於「戶名」欄內,「法人存戶負責人姓名」欄應空白,但「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仍須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