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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劃平行線並禁止背書轉讓之國庫支票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限存入受款人在金融業之帳戶,委託取款

  • 發文機關:
    中央銀行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7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7)台央庫通出字第18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國庫支票及國庫專戶存款支票,經劃平行線並載明禁止背書轉讓者,受款人仍應將該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代為取款,請 查照辦理。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77年3月9日台財庫第770503434號函辦理(附影印本)。
    二、本案相關資料請參閱本行65年4月16日(65)台央庫通出字第126號通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