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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須獲總公司授權,金融業始得受理開設存款戶(一)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6018342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關於請釋分公司已領有經濟部核發之公司執照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在未獲本公司授權前,金融業者是否得受理存款開戶之申請乙案,查分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須獲本公司之授權,始得開設存款戶。
  • 說明:
    復 貴會76年9月12日全會業(二)字156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