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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由理事長簽署即可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七六財二字第83475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農會向地政機關申辦抵押權設定登記等有關書表證件,由理事長簽署即可,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農林廳76年11月13日農輔字第72073號函轉內政部76年11月6日台(76)內社字第546245號函辦理,並復貴府76年10月9日北府財三字第320487號函。
    二、按土地登記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為土地登記規則第38條所明定。農會為法人,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時,如於登記申請書填明農會之代表人並檢附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即符合上開規定,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三、本廳76年9月11日財二字第67744號函說明二洽會農林廳箋復內容,有違上開函釋,應予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