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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免息措施延長至111年12月31日

  •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1115084367A號
    生效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 速別:
    普通件
  • 主旨:
    本會業於111年4月6日公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自中華 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利息免予計收,由 本會予以補貼,請查照。
  • 說明:

    一、本會對於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借款人,前以本會110年3月29日農金字第1105084361號公告提供至111年4月14日止免息措施,為減輕受災農漁民財務負擔,協助其儘速復建、復耕、復養,前開免息措施期間延長至111年12月31日止,檢送本會111年4月6日農金字第1115084367號公告影本1份,借款人免申請,由資訊系統自動調整,旨揭期間新撥貸案件,請於112年1月1日恢復利率設定,相關操作事宜請洽所屬資訊共用中心。
    二、除上開免息措施期間延長至111年底外,為紓解舊貸案件本金還款壓力,借款人於本次免息措施期間內,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展延1年以內者,依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25條規定,免報本會核准,以簡化作業程序;貸款經辦機構應按季造冊併附專案農貸延期還款案件申請書(甲式)及案件審核表,於每季終了後1個月內函送本會備查,並副知全國農業金庫;其餘情形仍請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21條之1規定辦理。
    三、請儘速將相關訊息通知借款人,並於信用部公布欄、電子看板、跑馬燈或網站上,及輔以透過產銷班、農事(漁民)小組或以廣播、電話等方式周知。
  • 附件:
    如說明一
  • 正本: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 部之銀行
  •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農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財團法人農漁會南區資訊中心、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本會資訊中 心(請刊登本會網站)、本會輔導處、本會畜牧處、本會會計室、本會農糧 署、本會漁業署、本會林務局、本會農業金融局(請刊登網站)(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