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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發行之定期存單儲蓄券之利息不得免課營業稅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10 月 3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臺財稅字第76112262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免徵營業稅,應以買賣中央及省、市政府依法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債券之本息為限。中央銀行發行之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之利息不屬營業稅免稅範圍。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本部賦稅署案陳中央銀行(76)臺央業字第441號函辦理。
    二、目前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計有:中央政府發行之年度公債、愛國公債、建設公債、國庫券;臺灣省政府發行之建設公債、公共建設土地債券;臺北市政府發行之建設公債、平均地權土地債券、公共建設土地債券;高雄市政府發行之平均地權土地債券、公共建設土地債券。凡買賣上開債券之本息(含買賣之利益)應免徵營業稅。
    三、至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依中央銀行法第27條規定,發行之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係屬該行業務之運作;金融業(含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等兼營銀錢營業之信用部)購買該行發行之定期存單、儲蓄券及短期債券所發生之利息收入(包括買賣之利益),不屬營業稅免稅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