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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對會員辦理漁船抵押放款應屬其業務自主範疇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04 月 29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64443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報台北縣政府函為○○農會為拓展放款業務及融通漁民所需漁業資金,經該會第3屆第14次理事會通過增加漁船貸款業務,是否可行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廳76年4月13日七六財二字第37437號函。
    二、查本部72年12月9日台財融第6372號函廢止65年台財錢第16181號函:「農會信用部辦理漁船抵押放款應予照准」之規定,其旨意為農會信用部對會員辦理漁船抵押放款應屬其業務自主範疇,法令未加予限制,本部無另為解釋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