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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拒絕收受定期存款(二)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04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60269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各金融機構應切實遵照本部74年12月13日台財融第26187號函規定,不得拒絕收受定期存款,今後本部如發現金融機構有拒收情事,將嚴予議處,請 查照辦理。查照轉飭所屬基層金融機構辦理。
  • 說明:
    依據本部本(76)年3月28日金融會報部長指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