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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劃線支票空白改委重新提示時,應由重新提示行補充記載為受任人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全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業(二)字075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准中央銀行業務局函送「研討票據法第139條有關特別平行線支票委託取款背書記載事項」會議紀錄決議事項:「二、請銀行公會研究,特別劃線支票空白改委重新提示時,應由重新提示行補充記載為受任人,以符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一案,經研擬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業務局75、12、5(75)台央業字第1847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交本會法務、業務小組研擬意見如左:
    (一)參照法務小組75、10、17第31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二案(法字第九十七號)之決議,特別劃線支票空白改委重新提示時,應記載「重新提示行」為「受任人」。
    (二)請各銀行注意,提示之票據如發生退票,付款銀行應切實遵照中央銀行訂頒「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1條、第32條(詳附件)等規定,填寫退票理由單。
    三、上述意見,經提本會76、3、26第2屆第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