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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辦理應收客帳週轉金貸款,在債權確保原則下,可依有關規定自行核處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6 年 03 月 27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七六財二字第35313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報農會信用部可否辦理應收客帳週轉金貸款及其金額有否限制乙案,查上項業務係屬授信業務之一,農會對會員正常交易所得之票據,在債權確保原則下,可依有關授信規定暨銀行法及有關規定本權責自行核處。
  • 說明:
    依據台灣省合作金庫76年3月20日合金總農字第05035號函辦理並復貴府76年3月日府財金字第118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