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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劃線支票由特定金融業者經收與否,其退票處理方式不同

  • 發文機關:
    中央銀業務局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5 年 12 月 0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5)台央業字第184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中央銀業務局75年12月5日(75)台央業字第1847號函】
    內容:依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但書,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31條、第32條,並參酌財政部50、7、20台財錢發第04822號令之規定,嗣後提示之票據,如係特別劃線支票,而有未由特定金融業經收之情形者,應以其他理由單辦理退票;如特別劃線支票,已由特定金融業經收,而發票人存款不足者,始應以存款不足退票理由單辦理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