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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申請票據撤銷付款委託或通知掛失止付,如票據已兌付,應不予受理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全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5 年 11 月 25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業(二)字205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合作金庫函詢:實施電腦作業交換地區之銀行,經交換攜回已逾提示期限之票據在整理日或交換日(即次一營業日),記帳後(記帳日期均係交換日),如存戶於交換日申請票據撤銷付款委託,付款銀行得否受理其申請,票據法無類似規定,請解釋一案,不論實施電腦作業交換地區或人工作業交換地區,如存戶申請撤銷付款委託或客戶通知票據掛失止付時,均可能發生同樣之問題,經研擬處理方法(詳說明二),復請照。
  • 說明:
    一、復貴庫75、9、2(75)合金總業字第17399號函。
    二、本案經交本會業務小組75、10、23第33次會議研討獲致結論:
    客戶申請票據撤銷付款委託或通知掛失止付,如該票據業已兌付,付款行應予拒絕受理,所謂業已兌付:
    (一)櫃台提示:
    1.提現:付款行已將票款交付領款人。
    2.轉帳:轉帳訖。
    (二)票據交換:
    1.聯行間交換(聯行票據):依據各銀行自訂退票交換截止時間後不予受理。退票交換員已前往交換所,而付款銀行又無法將票據及時(退票交換截止時間前)退回提出行者,亦得拒絕受理。
    2.同業間交換(同業票據):依據當地區票據交換所訂定退票交換時間後不予受理。退票交換員已前往票據交換所而付款銀行又無法將票據及時退回提出行者,亦得拒絕受理。
    (三)代收、代付票據:
    1.代收:付款銀行(受託行)已轉帳訖。
    2.代付:經原存款銀行(即付款行)同意後代付訖。
    三、上述意見,經提本會75年10月30日第2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