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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存放於合作金庫或其他農業行庫,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應予免徵營業稅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5 年 08 月 2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7559798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 說明:
    【財政部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
    內容: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合作金庫或其他農業行庫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依據修正前營業稅法第6條第8款規定,原係免徵營業稅。新制營業稅實施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係屬金融業,其課稅方式仍維持舊制按營業總額課稅,並未納入改制範圍,該項利息收入應仍維舊制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