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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除上年度有虧損及有累積虧損外,得比照行庫提高員工儲蓄存款限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5 年 06 月 02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552927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員工儲蓄存款之限額,得比照行庫調整為職員最高48萬元,工友最高28萬元,超過限額部份改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請 查照。
  • 說明:
    一、根據台北市政府財政局75年5月23日(75)財三字第14820號函辦理。
    二、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應視其財務情形,於主旨規定最高額度範圍內提經社(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訂定辦理員工儲蓄存款之限額;惟上年度有虧損及有累積虧損之單位不得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