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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執行事項之規定(二)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5 年 04 月 28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台財融第7502306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請釋示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3條之1有關執行事項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公司74年12月21日亞業字第742326號函。
    二、銀行法第33條之1各款所稱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貴公司對於授信案件之審核,如係提由放款審議委員會做最後之決定,則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各委員均為有最後決定權之人員。
    三、又前述放款審議委員會部份委員如兼任授信戶之董監事,則與其有利害關係者之授信案件提會討論時,可否由該委員退席迴避而不受銀行法所規定之限制乙節,依銀行法第33條之1第4款規定,該委員與該企業既為有利害關係者,應受銀行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之限制,至放款審議委員會之委員是否出席參與討論或表決,均與利害關係者之認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