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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當地無農業行庫及票交所地區之農、漁會信用部存放餘裕資金之規定(二)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12 月 10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4)台財融第2500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報在未設有票據交換所及當地無農業行庫分支機構地區之農漁會信用部,因票據交換業務之需要,擬在其他非農業行庫開立活期存款戶者,應專案報經縣(市)政府財政部門核轉 貴廳核准,以符合行政體制乙案,同意照辦,惟為貫徹台灣省合作金庫輔導基層金融機構責任,仍請轉知各縣市政府財政部門應同時函知該庫提供意見送由貴廳參辦,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 貴廳74年11月7日七四財二字第84943號函。
    二、本部74年10月17日(74)台財融第23608號函送「研商當地無農業行庫及票據交換所地區之農漁會信用部餘裕資金之存放問題會議紀錄」會商結論第(三)項同時應予補正如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