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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縣市政府嚴督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權責發生制辦理年度決算

  • 發文機關: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1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七四財二字第16382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請嚴督各農漁會信用部確實依權責發生制辦理年度決算,以利督導管理。
  • 說明:
    依據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農漁會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惟據報目前仍有部分農漁會信用部辦理年度決算時,對各項存放款未依權責發生制逐筆詳實計提應收、應付利息,並依規定提列各項備抵呆帳,攤銷各項折舊費用,詳實表達經營狀況,影響損益之正確性,對應收帳項,短期墊款、催收款及不良資產,未予積極清理,有礙資金運用;請嚴督確實依據農漁會財務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決算,并嚴加審議其年度決算報告,導正缺失,健全制度,俾利督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