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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往來戶在其被處分前簽發之票據可否通知掛失止付或撤銷付款委託釋疑

  • 發文機關: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10 月 24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全會業字164111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為 台端函請解釋有關拒絕往來戶在其被處分前簽發之票據可否通知掛失止付或撤銷付款之委託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司74.5.24(74)台融司(一)發第844號移文單辦理並復台端函。
    二、本案經交本會業務小組74.8.24第18次會議研討會:
    (一)發票人受拒絕往來之宣告後,委任關係既已不復存在,則付款人對於提示之票據均不再有付款之義務,故票據喪失後已毋須為止付之通知。
    (二)依據中央銀行業務局67.9.1台央業字第1094號函規定存戶於拒絕往來後,申請撤銷付款委託,付款銀行應不予受理。
    三、上述意見經提本會74.9.26第1屆第26次理事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