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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承受擔保品,准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裁決先行承受再提理事會追認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09 月 23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4)台財融第22500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所報○○市農會函為信用部辦理放款業務承受擔保品,可否准由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裁決核准後,先行承受再提理事會追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 說明:
    一、復接管卷內 貴局74年8月9日七四高市財政三字第11241號函。
    二、查本部前以72年5月10日(72)台財融第16721號函轉內政部72年4月15日七二台內社字第147903號函規定,農會信用部因辦理放款承受擔保品及拍賣承受之擔保品時,為便利其放款債權之收回,以提高其資金靈活運用,准由各農會理事會決議後辦理在案。至貴局所擬准由農會理事會授權理事長裁決准予先行承受,再提理事會追認乙節,同意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