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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對於主管機關之有關規定及業務缺失糾正處理事項應提報理監事會

  • 發文機關: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74 年 08 月 01 日
    法規分類:
    解釋函令
  • 發文字號:
    (74)台財融第19834號
    生效日期:
  • 主旨:
    中央及省市主管機關對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所為之規定,及對上述單位業務缺失之糾正處理事項,各社及各農、漁會均應列入理事會、監事會議程提出報告,作成紀錄,俾理監事知所監督改善,希督促切實遵辦,請查照即辦。
  • 說明:
    查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之組織建制中,原具內部制衡,自動導正、健全經營之功能,主管機關應注意監督其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及切實依法令運作,不得廢弛。爰予規定如主旨,其未切實遵辦者,貴廳局應嚴予核處,列入考核紀錄,並指派人員於列席其社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時,提出說明。